李朋与李楠系夫妻。2019年2月李朋与张蜜开始婚外同居。2019年4月,李朋将与李楠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5万元赠与张蜜,随即张蜜用这笔钱购买一辆小轿车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19年10月,李朋又用与李楠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套住房赠与张蜜,房屋产权登记在张蜜名下。2019年11月,李楠知晓了上述事宜,李楠表示李朋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张蜜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张蜜返还,双方经多次协商均未果,无奈之下,李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蜜返还现金15万元及赠与房屋的对价。请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给同居者,女方能否主张返还?
徐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无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结合本案,李朋给张蜜现金15万元以及赠与其房屋的行为,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行为未经妻子李楠同意,侵犯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上述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李朋与李楠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张蜜进行婚外同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系违法关系;张蜜在明知李朋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其赠与,显然张蜜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故李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张蜜赠与的行为理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的规定,在李楠并未追认李朋的处分行为有效的情况下,李楠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依法请求张蜜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徐律师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系化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