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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商业险如何进行理赔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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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14:29:58

陈文冠

陈文冠 律师

广东广格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商业险如何进行理赔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有哪些?

  答:商业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

  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车上人员险

  附加险:医保外用药责任险、精神损害责任险、法定节假日翻倍责任险等

  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1、赔偿对象为车外第三者

  2、保额10万至1000万

  3、商业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时赔偿

  4、按照事故责任计算赔偿比例

  5、不再区分医疗责任、死亡伤残责任和财产损失,统一按照保额计算

  6、人伤和财产损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保额不足,一般优先赔偿人身损失。

  三、、机动车损失险?

  1、保险对象是机动车本身

  2、车险改革后,机动车全车盗抢、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不计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等附加险已经整合到了车损险中,只要投保了车损险就不用在单独投保上面的附加险了。

  3、保额按照机动车现价值计算,整车价值和折损率

  4、保费按照保额计算

  5、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位赔偿,保险公司先垫钱。

  四、车上人员险?

  1、又叫座位险

  2、保险对象是车内人员

  3、分为司机和乘车人险(一般是出租车)

  4、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5、车辆停止状态时上下车受伤,可以赔偿,即使是静止状态中上下车也应该赔偿。

  五、附加险?

  不能单独投保

  1、法定节假日翻倍险(仅指保额):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是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2、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交强险也可以赔偿,交强险赔偿后附加险一般不会赔偿):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

  3、医保外用药责任险:可保障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当中,若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受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三者险不理赔的医保外费用,医保外用药责任险可以负责赔付。

  4、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也叫不计免赔条款):

  5、发动机进水损坏特约条款(也叫涉水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熄火后二次打火的,可能不赔。

  6、机动车特约条款。

  六、商业保险中免赔条款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般免赔包括

  1、故意发生交通事故,2、逃逸,3、酒驾、毒驾,4、无证驾驶,5、实习期内驾驶特种车辆,6、驾驶营运车辆无许可证,7、学习驾驶机动车时无教练随车,8、机动车未年检,9、机动车被扣押期内,10、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器,11、被利用从事犯罪活动,12、贬值损失,13、停运损失,14、人为扩大性失,15、精神损失、16、罚款,17、非医保用药费用,18、律师费,19、诉讼费,20、鉴定费。

  免赔效力如何确定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七、机动车辆安全统筹

  各地做法不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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