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连带债权的法律适用

#债权债务

917浏览

2024-09-06 17:48:10

史顺红

史顺红 律师

山东青凯(西海岸)律师事务所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其中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民法典》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也是以连带债务为中心,关于连带债权,仅规定了其含义与产生原因(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内部法律关系(第五百二十一条)以及三种法定连带债权情形(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七条),而对约定连带债权的认定标准、部分债权人行为的涉他效力及受领返还、连带债权人是否需要共同起诉等问题未予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连带债权的产生原因只能是法定或约定,也就是说除法律规定的连带债权情形外,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多数人债权不得认定为连带债权。但实践中仍存在推定适用连带债权的情况。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连带债务的司法认定中。究其原因,是将连带债权与共同债权相混淆。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是根据债的主体的牵连性对多数人之债所作的一种分类,但二者并不能涵盖该分类下的全部多数人之债的情况,除此之外还有共同(债权人须共同受领,债务人须共同给付)之债,理论上称为协同之债。民法典虽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之债的认定已经比较普遍,且主流观点认为未明确约定按份或连带履行的多数人之债均属共同之债。从法律后果来看,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在最终的履行上一般没有区别,故即使将共同债务按连带债务处理,并无不妥。但共同债权与连带债权的履行则存在较大差异,将共同债权推定为连带债权则会增加债权人的受偿风险。所以在推定适用的问题上,连带债权与连带债务的情况不一样,不能够参照适用推定连带债务的实践做法。综上,未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为按份或连带履行的多数人债权,不能按照连带债权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