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刺穿公司的面纱”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公司股东责任的重要规定,它针对股东可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也被称为“刺穿公司的面纱”。
1、该条款明确指出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不再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而是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滥用权利的股东追偿,要求其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2、该条款还规定了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各公司之间将形成连带责任关系,即任一公司的债务都可能由其他被控制的公司共同承担。这一规定有助于防止股东通过设立多个公司来逃避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该条款还特别针对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规定。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那么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往往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那么就有可能滥用这种控制权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这种特殊的连带责任制度。
来源:法律发言人,供普法参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