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每对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便予以分割。房屋是家庭的大额资产,也是离婚诉讼中财产的争议焦点所在,而一旦待分割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此时就涉及到案外人的债权利益。因此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被查封的房产时,财产分割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查封的房产尚未解除,不能确定其真实价值,因此无法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此外,法院查封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的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因此在财产分割中可能会对查封房产采取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