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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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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1 10:20:3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制作”,是指生产、录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摄制、洗印等行为。

  “复制”,是指通过翻印、翻拍、复印、复写、复录等方式对已有的淫秽物品进行重复制作的行为。

  “出版”,是指编辑、印刷出版发行淫秽书刊。

  “贩卖”,是指销售淫秽物品的行为,包括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传播”,是指通过播放、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方式致使淫秽物品流传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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