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何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
2020年,何某通过抖音平台结识了在直播间表演的黄某,并在观看黄某的抖音直播表演时用抖币“购买”虚拟物品赠与黄某。
2020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何某通过微信程序向黄某转账合计12笔转款共5041元,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过相当数量的意指认可婚外恋情以及性暗示的内容。
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何某使用的抖音号向黄某使用的抖音号打赏了价值1267316个抖币的虚拟礼物,折合人民币126731.6元(1267316÷10)。
根据直播平台、主播五五分的分成比例,黄某从何某的打赏金额的获利金额为人民币63365.8元(126731.6元×50%)。
吴某知晓后,起诉要求黄某返还全部收益。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某返还其收取的微信转款5041元;二、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观众对网络直播打赏时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对个案的直播服务、打赏方式、礼物金额等因素综合进行分析认定。
本案中,何某和黄某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认识,之后黄某与何某建立一对一联系并持续互动,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过相当数量的意指认可婚外恋情以及性暗示的内容。
因此,何某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对黄某打赏抖币的行为并非单纯基于欣赏黄某的直播表演,而是基于两人私下的暧昧关系进行的赠与行为。
何某与吴某为夫妻关系,何某未经吴某同意擅自赠与黄某,构成无权处分。
因此,黄某接受何某的打赏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其所得利益。改判黄某返还直播分成的获利比例。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直播打赏一度成为网络消费领域的热门话题,因直播打赏所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
司法实践中对于观众向播直播打赏的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体现出个案事实的差别化特征。
对于已经超出了通常意义上的观众和主播关系,以维系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为目的进行打赏的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
本案认定何某在抖音平台对于黄某的“购币——打赏”行为本质上属于为维系二人私下暧昧关系所进行的赠与行为。
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对其效力不予认定,判决黄某应返还其所得利益。
该判决体现了公平、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打击婚外不正当关系、维护夫妻一方合法财产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