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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民法典》这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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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10:56:15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第586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定金”和“订金”约定不明确时所缴纳款项该做何定性?

  ▌依法为据,详实解析‍

  一、定金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定金罚则的实现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损失的责任就不予承担了,如果定金不足以偿付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是可以主张超出定金部分损害赔偿的。)

  定金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视为预付款);

  (2)定金约定的方式必须是书面形式(注:民法典取消了这一条款要求);

  (3)定金是实践合同,以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没有交付,则视为没有约定定金);

  (4)定金约定必须明确,(如果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约定)。

  二、订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不具有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注意:这里不要误解,订金可以全额主张,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三、适用定金与订金时注意要点

  ▶适用定金

  尽量采取书面的形式,即应该有书面形式的能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存在。

  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但适用定金罚则后,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

  适用定金罚则后,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自然解除。但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关系,愿意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

  ▶适用订金

  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为了交易安全,交付该款项的一方也应要求收受方出示书面的收款证明,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大额合同中应尽量避免口头形式约定订金。

  数额不易过大。交付订金方的责任事实上是重于收受订金方,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交付订金数额不易过大。

  实际交付不易过早。虽然订金可自由约定实际交付期限,但从制约合同当事人妥善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一方交付订金不易先于合同订立前。比较保险的方法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订立后实际履行完毕之前交付。

  ▌关联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法务之家、民法典普法,供普法参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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