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赌资?
参赌人员随身携带、尚未用于赌博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赌资?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依据: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第6条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由此可知,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随身携带的,尚未用作赌注的款物,不能认定为赌资。
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中赢取的款物是赌资还是违法所得?
赌博活动中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
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5条,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由此可知,赌博活动中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而非违法所得。
三、赌博活动中赢取的款物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2020年8月6日修正)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收缴:
(一)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二)赌具和赌资。
四、收缴的赌博款物如何处理?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财政部门处理,上缴国库。
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赌博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