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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二次饮酒处理规则的细化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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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10:24:44

丁家珅

丁家珅 律师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根据《2023年意见》第4条第4款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对发生交通事故后二次饮酒按照二次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推定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数值,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注意把握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这是适用该推定规则的前提。顾名思义,二次饮酒认定处理规则的适用前提自然是行为人已经具备第一次饮酒,即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对于行为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结合被告人供述、共同饮酒人的证言、饮酒场所的监控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综合判断。本案中,通过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即顶替人员)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赵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饮酒行为。

  二是行为人二次饮酒系出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对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从行为人的客观具体行为表现中推断。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一个具备常识的正常人,已经知道其可能需要面临执法检查或者与事故另一方协商事故处理的情形,故其应当做的是配合检查或者处理事故,而非二次饮酒。因此,如果行为人违背常理,在事故发生后或者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前二次饮酒,通常即可合理推断其主观上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且,所涉案件之中,往往还有其他客观具体行为可以佐证。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造成事故后逃离现场、指使他人顶替,返回事故现场后购酒、饮酒的行为,可以综合推定被告人二次饮酒系出于逃避罪责的目的,足以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

  三是行为人二次饮酒的场所和时间可以具体把握。与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二次饮酒通常表现为现场饮酒有所不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二次饮酒的,行为人既可能在现场饮酒,也可能逃离到其他地方饮酒,这并不影响对所涉规则的适用。而且,二次饮酒可以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也可以是间隔一段时间之后再进行,只要二者在时间上具有延续性,未间隔过长,均可以适用上述推定规则。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的二次饮酒现场就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馄饨店内(碰撞事故发生在馄饨店门口),虽然间隔一段时间,即先逃离事故现场,并找人返回现场顶替后,其再行返回现场并二次饮酒,但法院依法认定二次饮酒的事实,进而适用《2023年意见》第4条第4款的规定。

引用法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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