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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限制高消费包括哪些?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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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7 18:03:31

尹浩然

尹浩然 律师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根据 2015 年 7 月 22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制如下高消费:( 1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 )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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