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次充好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类型之一,其字面含义即以质量低劣产品冒充品质优良产品的行为,但在刑法中何为低劣、何为优良,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这说明产品有等级的划分和优劣的区分是前提,但据此是否足够仍需进一步判断。
《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合格产品需要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三个功能。根据体系解释原理,既然刑法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列规定,则说明尽管这几类行为表现形式不同,但在侵害法益的程度上应基本相当,且这几类行为之间的界限亦并非清晰明了。这表明对于以次充好不能仅从形式上进行理解,还需要进行实质理解。具体而言,除了产品需要有等级划分与优劣区分外,“次”的程度基本应达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程度,《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后段关于“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的表述即是佐证。这种限缩性解释,也与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相契合。
引用法条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