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可能出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提出撤诉的情形。此时,从法理而言,受理案件法院应先对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进行处理,然后再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撤诉申请是否合法。但是为提高司法效率,个案中也可以考虑让被告先撤回管辖权异议,然后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同时,实践中还可能存在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期间,一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是直接终结审查,即二审法院不再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裁定终结审查;二是继续审查,即二审法院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依法作出裁定。我们认为,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有别于其他判决、裁定的上诉,在一审程序尚未结束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主要是对管辖权异议这一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如果一审法院已准许当事人撤回起诉,则实体案件已不复存在,继续审理缺乏必要性。较宜的路径是二审法院直接裁定终结审查。实践中,此种做法并不少见。一定程度上,一审法院准许撤诉的,该诉讼案件已经结束,程序性事项的审查可以终结,不适用终结诉讼的规定。这样操作,能够尽快定分止争,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