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能结婚或婚姻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残障”并不构成不能结婚的法定事由。然而,对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残障人士,他们能否结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他们如果去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结婚登记,可能会面临不予登记的现实风险。
结合目前的法律规范与相关实践,有学者主张,从保护残障者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精神障碍者与智力障碍者的“结婚行为能力”,如果被判断为缺乏“结婚行为能力”,则不能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的,则可能导致婚姻无效。但需要指出的是,《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有效和适当的措施,在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个人关系的一切事项中,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以确保:(一)所有适婚年龄的残疾人根据未婚配偶双方自由表示的充分同意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获得承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