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难易程度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
一般来说,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取保候审相对较容易。因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然而,是否能够取保候审仍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比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如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具备监管条件等)。如果未成年人所涉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或者其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也可能存在困难。
总之,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能简单地用难或易来概括,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