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原告起诉通常依据以下方面:
1. 借款合同或借据:这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的直接证据。
2. 转账记录: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款项的实际交付。
3. 证人证言:若有知晓借贷事实的证人,其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4. 催款记录:如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催还借款的内容,能表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5. 对方承认借款的相关证据:例如录音、录像中对方对借款事实的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引用法条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予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