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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升格情节和从重情节竞合的适用规则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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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14:44:03

丁家珅

丁家珅 律师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对于法定刑升格情节和从重情节竞合引发的适用困惑,即如果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且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为谋取职务提拔或调整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在食品药品等领域行贿且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等情形,该情形作为行贿罪第一个刑罚幅度的从重情节,还是作为使法定刑升格到第二个刑罚幅度的情节?可能会有这样的观点,即刑法将以上情节规定为从重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应在第一个刑罚幅度内调整基准刑,而不能使法定刑升格到第二个刑罚幅度。

  对于以上情形,应适用行贿罪第二个刑罚幅度,而不应适用第一个刑罚幅度并从重处罚。其一,刑法明确规定行贿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是第二个刑罚幅度、第三个刑罚幅度的适用条件,“情节”的种类繁多,既包括数额,也包括“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还包括七类从重处罚情节。其二,从《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量刑步骤上来说,应先确定量刑起点,再确定基准刑。在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场合,上述竞合情节应先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考量因素。需要说明的是,行贿罪中的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不是纯粹的量刑规则,该情节应先影响量刑起点的确定。其三,从竞合的一般处断规则——“从一重处罚”来说,当在低一级刑罚幅度内从重和在高一级刑罚幅度裁量竞合时,应选择在升格的法定刑内裁量。其四,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的立法旨意要求竞合情节应先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刑法规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目的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而如果因为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使得原本因情节严重的、情节特别严重可在行贿罪第二个刑罚幅度、第三个刑罚幅度内量刑的情形,只能在更低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必然违背立法目的。

  法定刑升格情节和从重情节竞合的适用也应禁止重复评价和全面评价。若竞合情节已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便不能再作为从重量刑情节。若除了作为法定刑升格情节之外,还有其他竞合情节的,其应作为从重量刑情节。另外,从重情节在第二个和第三个刑罚幅度的调节幅度与其在第一个刑罚幅度需要一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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