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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组织机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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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7:58:53

王建朋

王建朋 律师

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 组织机构(二)

  第六十一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