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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对已尽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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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11:03:24

牛永翔

牛永翔 律师

广东商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对与交易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其作为相关义务履行一方更接近能够证明其适当履行了义务的相关证据,也有责任证明其完成了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存在经营者采用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情形,甚至有的经营者采取默示勾选的方式进行捆绑式销售。为保护消费者等特殊主体的交易安全,不宜认为经营者只要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即履行了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

  即使经营者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仍应举证证明其已依据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履行了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金融领域通常存在要求金融消费者手抄一段文字,或者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盖章,甚至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由金融消费者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进行确认的做法。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诉讼中通常也以前述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供的前述文件、音视频资料等认定其已经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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