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物品价值或人员伤残、“医学三期”等进行鉴定的鉴定费一般属于在诉讼中或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但应由谁承担呢?
若鉴定系受害人自行委托,且鉴定结论未被法院采纳,则鉴定费由受害人自行承担。鉴定费属于为确认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费应当属于诉讼费部分,鉴定费应当按照诉讼费承担,由申请人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且该鉴定费系被申请人为鉴定伤残等级而支出的费用,即使并未达伤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而鉴定费确系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等案件事实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属于《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必要费用,判令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