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案件的诉讼费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具体的诉讼费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起诉前咨询当地法院,以其告知的收费标准为准。
此外,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需注意保留被侵权的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鉴定等方式对证据予以固定。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负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