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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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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14:31:38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意思表示撤回的规定。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意思表示的行为人欲使该意思表示不发生效力而作出的撤回其意思表示的行为。之所以允许行为人撤回其意思表示,是因为意思表示在生效前,对相对人不发生任何影响,对交易秩序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意思表示的撤回必须是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已经到达相对人,则因已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撤回。

  意思表示的撤回不能发生在口头的对话方式之中,因为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相对人就已经知道了内容,意思表示已经生效,所以不能撤回。

  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不能撤回,比如悬赏广告。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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