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解析学习:1. 见义勇为,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制止各种侵权行为、意外事件的救助行为。2. 作为两类独立的减责免责事由,紧急避险与见义勇为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两者都是为了避免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紧迫危险而采取救助行为,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为了保护被救助利益而可能给某一方民事主体合法利益带来损害,从而产生补偿问题。尤其是从发生原因上讲,此两者会存在交叉,甚至会是“一个硬币的两个面”。比如,在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下,避险人为了他人利益而采取避险措施造成自己损害时的情况,就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这时如果同时造成其他人的损害,则要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情形适用有关紧急避险的规则。正因如此,在处理某些具体案件时,《民法典》的这两个条文的相应规则通常是可以并用的。在具体制度构造上,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差异:一是保护利益范围不同。见义勇为要求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等民事权益,而紧急避险亦可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二是是否存在法定的行为限度问题不同。紧急避险有法定的避险限度要件,避险不当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见义勇为的受损人是行为人自己,为鼓励此等舍己为人的高尚行为,我国《民法典》并未设置行为限度。3. 见义勇为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1)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此时,受益人对受害人的适当补偿不具有强制性。(2)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此时受益人对受害人的适当补偿具有强制性。所谓逃逸,是指侵权人为躲避责任面逃离,不知去向。4. 本条对《民法典》第183条有关见义勇为受益人的“适当补偿”规则作出进一步规定。按照立法本意,见义勇为受害人的损失原则上应当由侵权人负责赔偿,仅是鼓励在有侵权人时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只有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应当由受益人适当补偿。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已经由侵权人部分填补的,受益人的补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即遵循“填平原则”的要求。5. 适当补偿体现的是公平原则,由经济能力较强的受益人多承担部分补偿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且,在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其经济条件确实较差时,如果能考虑其经济条件,就不会给其带来过大的补偿负担,也有其合理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