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情节严重”:
1. 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 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 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 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5. 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主体为自然人,即达到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予以协助。单位不构成本罪。
需要注意的是,卖淫嫖娼在中国属于违法行为,而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请远离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发现有相关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