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相应的责任”的具体适用问题此处应当区分受有损害的主体判断有无本条适用之余地。首先,因避险过当造成避险人自己损害的,避险人是自己超出避险限度内损失的第一责任人,应由其自行承担该部分损失。当然,其亦不能就该部分损失向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就造成引起险情者或其他人损害,因其超出避险限度或避险措施不当,违反了行为人作为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应向受损方承担侵权责任。
其他要点:1. 关于受益人的补偿问题(1)受害人诉请紧急避险人给予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该紧急避险人是否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①如紧急避险人并非为保护自身利益,则紧急避险人不是受益人,受害人无权请求紧急避险人补偿;②如紧急避险人系为保护自身利益,则紧急避险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紧急避险人适当补偿。(2)在避险过当的情况下,有关补偿规则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现实生活中,因避险行为出现避险过当的情形属于客观现象,仅通过赔偿损失的规则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可能难以满足受损害方的损害填补,特别是在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只有在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下对不应有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这时如果不明确相应的受益人补偿规则,可能使无辜的受害人蒙受不公平。进而言之,若属于因自然原因引起危险又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况,也有必要肯定受害人请求给予适当赔偿的做法,这里的补偿规则适用范围应当包括紧急避险人和受益人。(3)就具体的补偿数额,按照立法精神,应注意“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要根据受害人的受损情况和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确定补偿的数额”。就其具体适用,亦可进一步参考本解释第34条,即按照避险行为受害人的利益受损程度和种类、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民事权益大小和类型以及受益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2. 受损害方损失较小时行为人的担责问题关于受害人的可归责性与损失较小的判断,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注意在权衡避险行为保护的法益大小、避险行为的持续时间必要性及避险人本身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判断,一个底线就是不宜对避险人课以过重的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