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三十二条 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紧急避险。
解析学习:1.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现实和紧急的损害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他人或本人损害的行为。其是作为民事责任减轻或免除的事由之一而存在的。2. 紧急避险的重要特征是以造成较少的损失来保全更重大的利益,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得已而采用牺牲其中较轻的利益,保全较重大的利益的合法行为。3. 本条对民事领域如何认定紧急避险作出规定:(1)避险起因。即合法权益面临客观存在的急迫危险。(2)避险目的。明确紧急避险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急追危险”。(3)避险时间。明确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只有在存在现实的急迫危险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避险行为,如果危险已经消除或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但并不会造成对合法利益的侵害,不得采取紧急措施。(4)避险必要。有学者强调不得已是指不采取避险措施,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法益,而不是说避险人只能采取某一种而不能采取另一种避险措施。如果即使实施避险行为,牺牲另一种合法权益,也无法保护该种合法权益,亦不能实施避险行为。4.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比较(1)就其共同点而言,两者都是违法阻却行为,行为目的都是保护公共利益、公民和本人的合法利益,其成立的前提条件都是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危险,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都在符合各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免于承担民事责任。(2)但两者属于独立的法律责任减免事由,具有明显的区别:①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是不法侵害人的非法侵害;②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是排除危险的唯一方法,而正当防卫则不在此限;③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正当防卫则要求相适应即可;④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的本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可以对第三者实施。5.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及紧急避险人的补偿规则(1)《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第1句“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中的“造成损害”既包括对避险者本人、第三人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人身权利的损害。(2)有关紧急避险人的补偿规则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至于受益人是否补偿的问题,可以在实践中继续积累经验,必要时通过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下指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