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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犯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点)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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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7:01:44

曾鹏君

曾鹏君 律师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

  1.涉案物品认定为商品,而不是商标标识。

  2.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小,且有自首情节。

  3.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4.假冒注册商标的物品系受他人委托加工,数量刚达到追诉标准,且假冒的物品尚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

  5.认定犯罪数额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

  6.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而提供帮助的证据不足。

  7.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印制侵权物品,并销售给他人,且无法证明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达到立案标准。

  8.商标处于印膜状态,是否形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未能补充相关证据,达不到起诉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9.未能查清行为人参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涉案金额。

  10.行为人是受托生产涉案物品,主观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人没有得到商标持有人的授权的证据不足。

  11.现有证据只有行为人从他人购买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向他人出售。

  12.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涉案商标是假冒的证据不足。

  13.无法认定行为人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金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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