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一、应受复议期限限制理由: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吸纳了很多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起诉期限规定中有关“一年”“五年”“二十年”的规定等,但是并未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4条第2款、第162条的规定。因此,认为不受复议期限限制,缺乏法律依据。
观点二、不受复议期限限制理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法理相同,在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的理解与适用上应当采用统一标准。亦即,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复议请求确认无效的,不受复议期限限制。
观点三、当事人只能请求对2024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请求确认无效理由:行政行为无效属于实体规范,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而修订前的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行政行为无效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只能对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行政行为请求确认无效。因此,复议申请人请求确认2024年1月1日之后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的,不受复议期限的限制。但是,复议申请人请求确认2024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