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已经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所涉合同订立于退伙之前,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例索引
《张勇等执行复议案》【(2021)京执复148号】
争议焦点
已退伙的合伙人是否还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启晨合伙企业已经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该给付义务所涉合同订立于2015年6月7日,张勇于2018年8月7日退伙,作为申请执行人的美加投资公司申请追加张勇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