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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强奸反被判刑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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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11:15:45

丁家珅

丁家珅 律师

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23)

  豫0923刑初46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女,1983年3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南乐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23年7月18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3〕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玉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女儿邵某某出生于2008年10月20日。2022年11月25日9时许,武某带领其女儿邵某某向南乐县公安局报案,称2022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邵某某被陌生男子性侵。武某明知邵某某实际年龄已满14周岁且与对方某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构不成强奸罪,为泄私愤,故意向办案民警隐瞒邵某某真实年龄,并指使邵某某隐瞒不报真实年龄,导致张某以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逮捕。另查明,被告人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2022.11.25邵某某被强奸案”卷宗材料、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2022.11.23邵某某被强奸案”不予立案相关案件材料、武某在辽宁省海城市孤山镇医院生育邵某某相关住院病历档案、助产士陈某出具的证明材料、海城市计划生育局超生罚款发票,证人邵某某、邵某、李某1、李某2证言,被告人武某的供述,武某手机微信收藏图片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武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武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武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武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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