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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蒲律学法条(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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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11:48:08

蒲乾龙

蒲乾龙 律师

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解析学习:1. 考虑到《民法典》未明确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本条沿袭《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精神,并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作了相应调整。2. 民法中的欺诈,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欺骗他人,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3. 依照《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的规定,结合学理和实务中的通常做法,典型的一方欺诈应当满足以下要件:(1)须有欺诈之故意,即有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目的。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主观上存在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生的恶意。欺诈的主观状态一定是故意,而不是过失。故意的目的是使对方受欺诈,使自己因此获得不止当的利益。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或隐满真实情况,不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均不妨碍恶意的构成。如果欺诈方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恶意为之,则可认为欺诈者具有较大的恶意。(2)须有欺诈行为,即有实施欺诈之故意的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情形。欺诈行为是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可分为积极欺诈行为与消极欺诈行为两类,明知真实情况但却不告诉受欺诈方,反而将虚假情况告诉受欺诈方即属于前者,而行为人有义务告知某种真实情况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将真实情况告诉受欺诈方则属于后者,又称沉默欺诈。(3)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陷于错误判断,即强调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具有因果关系。(4)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即强调错误判断与意思表示亦有因果关系。4. 从欺诈人的角度可以将欺诈分为相对人实施欺诈和第三人实施欺诈两类。这两类欺诈的主要区别在于:(1)实施欺诈的“第三人”应当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是当事人之间实施欺诈行为,则不构成第三人欺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表人或者当事人选任的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应当构成当事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而不成立第三人欺诈。(2)第三人实施欺诈的情况下,需要受欺诈人的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只有在受欺诈人的相对方非属于善意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相对方的这种非善意表现为,对于第三人的欺诈行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受欺诈人的相对方既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第三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允许受欺诈方撤销合同,就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只有在相对方知情时受欺诈人才享有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5. 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限定于负有告知义务的情形既是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结果,也符合当前民商事实践的需要。6. 实践中,告知义务主要来源于三种情形:第一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负有告知义务。第二是基于诚信原则负有告知义务。第三是基于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7. 本条虽然仍着眼于欺诈对意思表示自由的影响,但是已经不再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特别是合同的订立直接关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欺诈认定的这种动向值得关注,但是在现有违约责任体系能够救济的情况下,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欺诈是否有必要通过撤销合同、给予惩罚性赔偿来救济,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的探索和检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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