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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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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5 11:18:46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那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什么呢?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一、行政复议范围包括的行政行为有什么?

  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如果只有违法的可能性,而尚未发现有违法活动,就不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只能依法采取预防性的行政措施。

  第三、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第四、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它不能用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有哪些?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根据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30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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