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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承运人人身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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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4 10:58:55

张小倩

张小倩 律师

上海天璇(昆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郑先生是一名货物运输行业的驾驶员。某天,他在某网络货运平台看到了一单运输信息,并和信息发布人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先生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发现自己之前恰好给韩先生拉过一单。韩先生表示,某服装公司向某塑胶公司订购了一批塑料衣架,受服装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需前往取货。既已合作过,双方一拍即合,很快确定好了装卸时间和地点,在货运平台上完成了下单。次日,郑先生驾驶货车前往塑胶公司,当他在货车车厢堆叠货物、将某一箱货物搬到高处时,一时手滑,货物倾斜,郑先生也因为重心不稳摔下了车厢。因右脚受伤,郑先生来到医院治疗,花费了12万余元,因此他将塑胶公司、物流公司和韩先生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医药费。

  法院审理

  法官查看了案件证据情况,并在庭审中针对案件细节仔细询问了当事人。郑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就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存在争议。本案中,韩先生在网络货运平台上发布货运信息,该信息面向不特定的大众,郑先生看到该信息后,在微信上与韩先生沟通运费事宜,后双方达成郑先生至塑胶公司装货并运送至指定地点,韩先生向其支付运费的口头合同。因韩先生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本案经审理认为郑先生与物流公司之间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考虑到郑先生作为一名具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应当对货物堆放安全风险有相应的认知和预判,但却疏于注意自行将货物搬至车上,因不专业导致受伤,故应当对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而塑胶公司和物流公司未对郑先生起到监督、提示义务,也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故法院酌定分别对损害后果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被告公司也积极与王静法官联系,沟通履行事项,案件获得了圆满解决。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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