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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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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2 17:43:21

王建朋

王建朋 律师

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二)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六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者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诉讼代理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法条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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