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事项属于“一裁终局”的,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属于“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事项【详情见人社部 最高院发布《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仲裁事项不属于“一裁终局”的,用人单位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