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六)
第十四条 律师函送达后,承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跟进后续工作,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工作进展。
第十五条 承办律师应当在完成出具律师函业务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并交由律师事务所妥善保管。
归档材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法律服务合同;
(二)工作底稿;
(三)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委托事项进行讨论的会会议记录;
(四)审批材料(决定不予出具的,应当将不予出具的通知书一并附卷);
(五)律师函;
(六)邮寄底单及回执;
(七)律师事务所收费发票附联(适用于仅出具律师函的单项业务);
(八)律师函的签收情况材料等。
第十六条 因过错导致出具的律师函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委托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因委托人故意隐瞒相关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导致律师函存在错误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承办律师应当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由此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律师函的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等行业管理规范的,由律师协会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指引经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供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出具律师函业务时参考使用。
引用法条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