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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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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1 11:53:37

刘微微

刘微微 律师

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

  理论和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坚持过错责任的“严格化”。这表现为:一是过错判断的特殊性,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来认定过错;二是责任范围的特殊性,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承担补充责任。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受害人应当基于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标准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受害人对过错的举证只要达到一定的客观认同度即可,实践中损害事实本身就可证明“过错”的存在,如“商场扶梯漏电致人损害案”。超市、市场等公共场所一般都可调取摄像记录,受害人受伤后的报警记录等均可作为原告的初步证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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