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锁专家”案:某天下午,某银行自动取款机管理员马某发现取款机内只剩下8000多元后,遂取出25万元现金准备装入自动取款机。按银行规定,取款机的密码由马某管理,钥匙由营业员于某保管,开启自动取款机时必须两人同时在场,但恰巧此时有人办理业务,于某一时走不开,便将钥匙交给马某,由马某一人完成了现金装机工作。次日,自动取款机中的25万元不翼而飞。事后查明,银行当晚值班保安付某待在值班室内,闲极无聊时想起银行同事曾说过自动取款机保险柜锁十分高级,除非同时具备专门钥匙和密码,否则休想打开。自诩是“开锁专家”的付某想试一试这把锁中之王能否被自己打开,便找来一根铁丝和一个发卡,试着将铁丝捅进锁内,然后用发卡一拨,密码盘竟然转动起来,再一拉把手,仅半分钟时间,保险柜门居然开了。付某将全部现金分装成5个口袋全部取走。
张明楷教授观点:本案中如果认为机器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受骗者,那么,上述自动取款机也可以成为受骗者;付某的行为就是通过欺骗自动取款机取得财物,进而构成诈骗罪。但这是不可思议的结论。打开自动取款机的锁取出其中的现金与将伪造的信用卡插入自动取款机中取出其中的现金并无区别。如果说存在欺骗,那么,前者欺骗的是智能锁(存在密码),后者欺骗的是智能取款程序(同样存在密码);但不管是智能锁还是智能取款程序,都是人设计的。付某打开自动取款机的锁后,要非法占有其中的现金,必须另实施转移行为;同样,行为人持伪造的信用卡使自动取款机吐出现金后,要非法占有吐出的现金,也必须另实施转移行为。所以,肯定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认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中提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自相矛盾之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