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尚未进行工伤劳动能力致残等级评定前因工伤以外的原因死亡,不影响劳动者生前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劳动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简要案情
2019年2月,路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2020年6月,人社局认定路某构成工伤。
2020年9月,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路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人体损伤两个九级伤残和一个十级伤残。
2021年2月,路某因其他原因意外死亡,未能参加工伤伤残鉴定。
某公司以路某未能参加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由,拒付赔偿,产生争议。
法院参照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认定路某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致损程度为八级,并据此判决某公司向路某近亲属支付工伤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劳动者在进行工伤劳动能力致残等级评定前因其他原因去世,但这一事实并不影响劳动者生前依法享有的工伤待遇。
人民法院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参照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结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总则晋级原则规定。
对路某工伤后劳动能力致损程度予以认定,并判决某公司对路某的近亲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