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且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了一年期LPR的四倍,那么该合同中超过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可能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因此,如果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