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客观上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指纠集三人以上在法庭上以喧哗、叫嚷、吹口哨等方式起哄捣乱,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或者在未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进入法庭,甚至冲击审判台,造成法庭秩序混乱。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指对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等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当事人、辩护人或者代理律师等诉讼参与人实施殴打的行为。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指实施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且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的秩序。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指故意打砸、损坏法庭设施以发泄不满,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