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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自费药”,不得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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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3 10:01:06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时,保险公司负有按照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付的义务。然而,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有时会提出使用自费药物(这里注意一下:自费药指的是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药品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拒绝对此类医疗费用进行赔偿。果真如此吗?

  从《民法典》规定来看,受害人有权获得及时和适当的医疗救助。如果保险公司无理拒赔自费药物费用,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限制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治疗期间由医疗机构根据受害人病情用药,受害人难以区分自费药与非自费药,或者说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超出了受害人自身的审慎注意义务。同时,医疗机构在抢救、治疗伤者时如确需使用超出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而不使用,则违反了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理念,既不利于伤者的治疗,也不利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及时化解。

  此外,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24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9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就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是否超出医保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及超出数额承担举证责任,未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箴言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抗辩主张只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承担医疗费用、对自费药拒赔的,就应当对“自费药品”的范围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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