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事案件

855浏览

2024-05-23 09:58:18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行为。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

  “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予以放纵的行为。

  根据《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