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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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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7:27:27

王建朋

王建朋 律师

河北则阳律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一般规定(一)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