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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约定,女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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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7:22:14

姜亚云

姜亚云 律师

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

  男方黄某与女方刘某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争吵不断,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2008年6月1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坐落于江苏省某市某小区某房屋归女方刘某一人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刘某独自归还。同日,双方在江苏省某市润州区民政局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21年8月刘某向银行还清房屋贷款后,要求黄某协助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以便该房屋登记到刘某一人名下,但遭到黄某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配,案涉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此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被告应予以配合。故法院判决,坐落于江苏省某市某小区某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黄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刘某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