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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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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7:21:15

姜亚云

姜亚云 律师

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一)主体

  本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1、虚构经营业务或者故意作夸大宣传的;

  2、明知集资参与人返利过高,或者招揽业务提成比例过高,不符合一般市场行情的;

  3、明知单位业务亏损,仍通过高息揽存等方式归还单位债务的;

  4、曾在其他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被查处或取缔,之后又从事相同业务的;

  5、曾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工作,具有一定的金融专业知识,参与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

  6、其他应当认定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形。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