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债权债务

831浏览

2024-05-22 16:10:20

戎子鑫

戎子鑫 律师

山西望公律师事务所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批以放贷为业的人群,他们借他人之需,将自己的或自己筹集的资金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或收取服务费之类的费用,这部分人称之为“职业放贷人”。

  那么,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又如何处理呢?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应当从下列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放贷人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

  2、审查放贷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审查放贷人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提供借款。

  4、审查放贷人是否具备“经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