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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增加的问题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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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7:20:42

王萍

王萍 律师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费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积极履行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其支付的抚养费属于子女一般日常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如果产生超出一般性费用的突发性事件以及不能预见的情况所产生的费用,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可在约定的抚养费之外增加。

  鉴于现实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等问题十分注重,可能会对其子女报各种培训班、参加各种研学活动、参保等等,导致产生更多的开支,可能造成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然而对于离婚后发生的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教育培训费用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并且经另一方事先同意,如果未能协商一致,一般应视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自愿负担的费用,不宜划入另一方的抚养费负担范围。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