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一人公司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被害单位”?

#刑事案件

920浏览

2024-05-22 14:03:33

张永威

张永威 律师

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

  一人公司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中的“被害单位”。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侵害对象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类型,显然可被囊括在“公司”范围内。2011年2月15日最高法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也指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举轻以明重,既然个人独资企业都可列为职务侵占罪中的被害单位,一人公司亦可。

  但需注意,此处的“一人公司”不仅指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例如,(2017)鲁0281刑初803号案件中,虽然合资公司已经注册成立,但实际上仅有一人出资、运营,故可视为一人公司;(2019)鲁刑终46号案件中,涉案公司虽名义上有两名股东,但另一股东仅系挂名而未出资,故其真实股东只有一人,仍属于一人公司。此外,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案件等民事判决中,还可能将夫妻公司等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