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定结构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案件中,过失产生的流程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认定结构是: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刑法对行为人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予以处罚,是因为行为人本能够避免结果发生,却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违反了结果避免义务。
2.如何区分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区别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关键。在前种情形下,行为人已经预见结果,但是因为在过于自信过失的犯罪过程中,如果采取合理措施本可以避免死亡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死亡结果,行为人因此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在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中,死亡结果本身不具有回避可能性,行为人即使不存在过于自信、措施不当的情形,死亡结果依然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其中,结果回避可能性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对于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回避能力和客观条件,以一般人回避能力为基准,结合行为人个体状况综合判断。
3.如何区分过失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是过失,过失致人死亡对于死亡结果也是过失,二者如何区分是实践中的难题。而二者混淆的根本原因则在于,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缺乏科学界定。实务中,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往往是依据结果认定伤害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轻伤的伤害结果,即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是轻伤害行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重伤的伤害结果,即认定行为人实施的是重伤害行为。这种由结果倒推行为的认定思路,忽略了对故意伤害实行行为应当根据行为时具体行为判断的原则,造成行为和结果倒序评价。而一味根据结果来认定行为危险,也违背责任主义甚至客观归责。因此,有必要对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进行细致划分。日常轻微殴打行为,并不能对他人的生理机能产生实质性危险,不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当轻微殴打行为偶然引起致死后果,应当考虑行为人缺乏故意伤害罪的实行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